市直各出版物发行单位:
根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《关于开展201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》(粤新广印发〔2015〕3号)要求,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201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正式启动。现将我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核验的主要内容
(一)检查企业2014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,有无被处罚记录。如存在上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,制定整改措施。
(二)按照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,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。
(三)总结发行单位2014年全年的经营状况,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、数量、销售收入、利润总额、纳税总额及库存、策划图书等情况。
二、需报送的材料
(一)发行单位填报《201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》(见附件);
(二)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(包括自查报告);
(三)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(副本)》原件;
(四)《营业执照(副本)》复印件;
上述材料由发行单位提供,一式两份,河源市文广新局及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。
三、年度核验的条件
(一)准予年度核验
对符合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规定的资格条件,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,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,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,准予核验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须暂缓年度核验
1.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;
2.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;
3.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;
4.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;
5.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。
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。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,待问题得到解决后,写出申请,报我局申请通过后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以年度核验
1.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;
2.不具备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规定的资格条件的。
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,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,由原发证机关撤销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。
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,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,由原发证机关撤销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。
四、其他要求
(一)各发行单位应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(加盖公章)报至我局新闻出版科。需要变更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登记事项的,要专项申报,按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。
(二)音像发行单位继续纳入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,并在年度核验时统一发放新版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,不再单独发放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(三)统筹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将201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筹。发行单位要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(www.ppsc.gov.cn)点击“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入口”,进入填报界面填写相关单位信息后,点击“打印回执”,并将回执并其他材料报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。
(四)相关年度核验文件和表格可在我局门户网站下载,联系地址:兴源路东1号华怡大厦802室,联系人:俞立峰、刘丽容,电话:338927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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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2015年检登记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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